正確認識所謂“評估行業”混亂的根源
“評估行業”混亂的根源是“資產評估”專業定位不準,監管不力,不依法執業,超范圍執業,超專業勝任能力執業。1991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》第二條明確規定“國有資產評估,除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外,適用本辦法”。但是,1992年7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》第十六條卻規定資產評估機構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評估業務,明顯違背了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》對資產評估業務范圍的規定。2005年5月財政部發布的《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》第四條也規定“資產評估的范圍主要包括:各類單項資產評估、企業整體資產評估、市場所需的其他資產評估或者項目評估”。正是資產評估主管部門擅自擴大資產評估的執業范圍,使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擅自從事不動產評估業務,造成所謂評估行業混亂。例如:公安部信息綜合第4期《我國資產評估行業亟需規范》中反映的四川東方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違法案件,該公司在未取得委托人四川泰港實業有限公司土地的合法手續,未到有關部門核實土地權屬、征地費用、土地等級等涉及資產評估重要依據的情況下,違規虛高評估導致被評估單位順利從金融機構騙貸1.66億元。
2005年5月財政部為了使評估機構“專營化”,發布了《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審理辦法》,要求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有“資產評估”字樣。由于這種不合理的規定,使得其他評估專業陸續跟進。一些同時經營多種評估業務的機構只能紛紛改名,有些把名字加長,有些則拆分部門,分別進行工商登記,使得評估行業更加混亂。